2008年12月26日星期五

台湾消费券下月中旬发放


台湾消费券下月中旬发放

台湾立法院通过了发放消费券的预算案,内政部预计在下月中旬向民众派发消费券。

立法院星期五(12月26日)通过总值856.6亿元新台币(25.94亿美元)的特别预算,消费券的融资将全数透过举债进行。

立法院在三读中把原来的特别预算动议做出了修改,包括删减咨询平台、委托金融机构兑付手续费及委托中华邮政发放费用共约4936万元。

立法院还通过了决议,允许政府驻外人员及其具有国籍眷属,现于国内虽无户籍,也可领取每人3600元新台币(109美元)的消费券。

此外,立法院要求新闻局应确保消费券发放政令倡导经费,不得有与政治宣传相关的文字、广告、暗示或意象设计,以避免政策贿选疑虑。

内政部表示,消费券计划将以全国性选举领投票模式,在全台湾各地设置1.4万处发券所,在2009年1月18日统一发放。

此前,立法院在12月5日三读通过《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》,定明在2009年3月底前出生、具户籍的国民都可领取消费券。

此外,在台湾设有户籍的国民、外籍或大陆港澳配偶也可受惠,预计全台湾将有2326万人可以领取消费券。

“用光、花光、吃光、喝光”

民进党立院党团副干事长潘孟安星期五表示,恭喜每一位民众都能拿到3600元的消费券红包。

但是民进党党团对于用举债方式发放消费券,同时因为不发放现金而使计划出现额外90亿元的成本“感到遗憾”。

国民党立法委员立委卢秀燕则代表国民党团发言时则强调,选择不发现金是因为目的不是要储蓄,“而是希望大家能够消费刺激景气”,这样对各行各业都有帮助。

卢秀燕说:“希望大家(把消费券)用光、花光、吃光、喝光,大家一起救经济。”

这次发行的消费券使用有效期至2009年9月底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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