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新修订商品说明条例下月生效 海关提醒零售商遵守新规定
日期: 2009-02-22 HKT 16:42
经修订的《商品说明条例》及8条相关附属法例下月2日生效。
新修订的《商品说明条例》要求零售商出售天然翡翠、钻石及摄录机、相机、MP3机、MP4机及手提电话等数码产品时,必须在发票或收据上写明供应人全名和地址、价格、供应日期、制品或产品的说明,并在售出产品后至少3年保留发票或收据。
海关将于周二推出宣传活动,配合新法例,并提醒零售商遵守新法例的规定。
本港较早前接获多宗内地游客投诉,表示有零售商出售的数码产品及珠宝货不对办。